2018年3月1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路东兴社区路段由西向北转弯时,与张某新骑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新重伤二级,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新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证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涿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而驾驶,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民事赔偿部分,被告张某还要赔偿原告张某新经济损失332885.30元。 法官说法:很多人认为,只有驾驶汽车、摩托车等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管是驾车还是步行,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因驾驶超标电动车没有驾驶证而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证照就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可能面临的定罪量刑中,都会成为一个加重情节。 |
关键词:交通 交通肇事 驾驶 张 某 |